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发〔2019〕1号),加强农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进步,满足市场、行业发展需求,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2022年团体标准(第三批)立项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立项申报应立足农业行业的实际需求,围绕农业相关的技术、产品、应用、服务等方面,聚焦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优先立项高标准农田、生态农业、数字农业、种源保护与开发、油料作物、农业劳动教育等国家重大科技需求领域的标准。
二、申报要求
1.标准选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相抵触;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交叉、无重复。
2.拟编团体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应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且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3.申报单位需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与标准内容相关的工作基础和编制能力,对拟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标准应有广泛代表性,充分反应各方需求,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
4.标准编制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单位自筹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给予的补助经费、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计划募集的经费额度应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
三、申报程序
1.标准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1份)寄送至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形式为:申请单位+标准名称)。原则上提交立项申请书需同时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论证材料。标准项目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2.立项审查。学会2022年计划立项60项团体标准,目前已完成立项50项。根据第三批团体标准征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评审获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学会官网(www.jaass.org.cn/)发布立项公告。对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标准文件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制定程序。
3.标准编制。团体标准成功立项后,申报单位需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老 师
电 话:18981980926
邮 箱:1448661055@qq.com
江苏省农学会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江苏省农业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需求,推动江 苏省农业标准化事业发展,加强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 以下简称“学 会团体标准”) 规范化管理,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 国标委联 [2019] 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席令[2017]78号 ) 和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9] 124号) ,制定本试行 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 会团体标准委”) ,负责学会团体标准的审查、批准工作。学会秘书 处设立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 办”)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宜。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推荐标准,供学会会员和社会自 愿采用。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 一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与国家相关 行业政策相抵触;
( 二 ) 符合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
( 三 )优先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项目;
( 四 )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 五 ) 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 六 ) 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均有机会平等 地参与标准化活动;
(七)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 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 请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完成的团体标准自动撤销。 团体标准修订周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 专家成立编制组具体负责标准制修订。编制组成员应当在农业生产、 咨询、科研、教学、技术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 丰富实践经验。编制组为临时机构,受学会团体标准办管理,标准制 修订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二章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修订和废止等。
第一节 提案与立项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由江苏省农学会组织和下达。 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 (行业内组织和个人) 提出立项申请, 填写《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详见附件一 ) 。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 一 )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行业状况;
( 二 ) 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 三 )产品标准应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 (测 试 ) 报告。建设标准与服务标准可以不出具。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办组织专家委员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审 查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发文正式立项。未通过的项目,如 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可在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进行立项论证。如项目再次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则必 须成立团标编制组,确定组长、主要起草人员及工作内容。编制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行业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编制组应按照GB/T 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详 见附件二) 。
第十四条 编制组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学会团体标准办应当 向有关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者网上征 求。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 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 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六条 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经分析研究 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形成送审稿提交 审查。如有必要,学会团体标准办可对修改稿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编制组向学会团体标准办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 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详见附件三) 及有关附件,准备进行技 术审查。
第三节 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由学会团体标准办组织相关专 家进行。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也可采用函审形式。评审 专家组须涵盖同行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以及标准编制专家等, 接受审查的标准起草人 (编制组成员) 不能担任该项标准审查专家、 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办应当于审查前10天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给参与审查的专家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草案 投票单” (详见附件四) ,审查专家委员组不得少于5人,获得四分之 三以上赞成票的标准草案,可提交学会团体标准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的,记录专家意见并形成会议纪 要,后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详见附件五) 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审查方式的,学会团体标准办应当在函审 表决截止日期前十天将函审通知和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 处理表及《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或专 家委员。到函审截止日期时,学会团体标准办应整理专家组意见并填 写《函审结论》 (详见附件六) ,后附《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草案 投票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建议进行修改的材料, 编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学会团体标准办应 当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 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通过的,编制组应对审查意见进行归 纳整理,进行研究和处理,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 标准报批稿,报学会团体标准办。
第四节 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办对团体标准报批稿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不符合标准编写规定或不符合标准审查意见的,退回编制组进行 修改。报批材料应当有:
( 一 )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含标准编制说明) ;
( 二 ) 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 三 )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报送学会团体标准委主任委员审 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编号由 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江苏省农学会英文缩写:JAASS)、 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编号形式为:T/JAASS xxx—xxxx。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JAASS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经编号后,由江苏省农学会理事长签署发布 公告 (详见附件七 ) ,刊登在江苏省农学会官网 ( www.jaass.org.cn ) 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 www.ttbz.org.cn ) 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江苏省农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五年后,应当根据建设或发展需要,由江苏省农学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一般由参加 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专家委员、会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详见附件八)。
第三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一 )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可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 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上的标准编号 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 二 ) 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 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 三 ) 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江苏省农学会 官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享有在正式出版团体标准扉 页或相关页的署名,以及获得与该标准相关的荣誉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标准在立项阶段,如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 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与立项申请书同时提交。
第三十八条 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国 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取得编制组认可。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农学会作为本学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 留对侵犯本学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 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农学会团体标准由江苏省农学会负责发布, 版权归江苏省农学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学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试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