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概念 | 监管机构、登记机关及平台,执行日期 | 政策颁发单位 |
浙江省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 | 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2023年7月1日起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
北京市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筹 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深圳
《数据产权登记理暂行办法》 | 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 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履职或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原始数据集合。 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应用程序编程接(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市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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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质性处理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享有的权益。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