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某焦煤企业被追缴1354万元
电费虚高藏猫腻,伪造记录露马脚——金税四期下,任何“纸面合规”都经不起穿透式审查
一、案件概览
202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典型案件-2。
涉案企业: 山西省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该企业通过虚报研发动力电费、研发耗用材料费、设备维修费等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2。
少缴税款: 796万元(企业所得税)-2
最终处罚: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1-2
这是2025年税务部门公布的首批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之一,与浙江、深圳两地案件一并曝光-3。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1。
二、稽查是如何发现的?——一个电费异常牵出全套造假
2.1 “资料齐全”但“金额异常”
根据有关疑点线索,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1。
初到企业,财务人员十分配合,积极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有关资料,从立项决议到查新报告,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到物料领用单,各项资料可谓应有尽有-1。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 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还对各项研发支出的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1。
果然发现了异常: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为何电费却如此高?-1
2.2 电费归集范围“明显不符合规定”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厂有关电费的全部会计凭证-1。
稽查发现,该项目的研发动力电费竟以该厂全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电费作为基数,再按该项目所涉设备研发工时占总工时比例计算转出-1。这使得计入研发费用的动力电费显著增加-1。
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有关规定,列入归集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该企业的电费归集范围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1。
研发动力电费应以研发设备实际消耗的电费为基数,而非以全年全部生产经营电费为基数再按比例分摊。用全年电费做基数,再按工时比例分摊,就是把大量非研发用电也“包装”进了研发费用。
2.3 “以点带面”——电费突破后,更多造假浮出水面
有了虚报电费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 “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梳理出动力电费、材料耗用、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及维修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深入检查-1。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1:
材料耗用造假: 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1。
设备折旧造假: 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1。
工时记录造假: 设备有了开机记录,研发人员却未打卡-1。
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企业虚报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终于被查清-1。
三、企业如何应对?——“政策理解有误”的辩解
检查人员向企业展示掌握的部分证据后,企业人员辩称资料中的错漏为“政策理解有误” ,拒绝将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调整-1。
但“政策理解有误”这个借口,在面对铁证时根本无法成立。
将全年电费作为研发电费基数、将无法使用的原材料计入研发耗用、将未提及设备计入折旧——这些已经不是“理解偏差”,而是系统性造假。
面对这样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 “说理式执法” ,耐心向企业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1。企业态度逐步转变,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1。
四、处罚依据与金额
政策依据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1。
政策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1。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最终处罚: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2。
五、案件警示
警示一:资料齐全≠合规
该企业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完整资料——立项决议、查新报告、研发人员打卡记录、物料领用单,样样齐全-1。但稽查人员没有只看“资料是否齐全”,而是深入分析各项支出的金额合理性-1。
在金税四期下,仅仅“纸面合规”已经远远不够。税务机关不仅看“有没有材料”,更看“材料背后的数据是否合理”。
警示二:交叉验证让造假无处藏身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交叉验证:立项书只提到3个设备,但电费却异常高-1。设备有开机记录,但研发人员未打卡-1。领用了大量原材料,但这些原材料研发设备根本无法使用-1。
任何一个环节的异常,都可能在交叉验证中被发现。
警示三:虚报研发费用=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虚报研发费用、违规享受加计扣除,属于偷税行为-1。一经查实,不仅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要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
本案少缴税款796万元,最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2。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额超过了少缴税款本身。
警示四:研发费用归集须坚守“直接相关”原则
本案中,企业将全年生产经营电费作为基数分摊计入研发费用-1、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计入研发支出-1——这些行为的本质,都是将非研发费用“包装”成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费用-1。“直接相关”是底线,任何间接费用的“包装”都经不起审查。
警示五:金税四期下,侥幸心理是最大的风险
2025年以来,税务部门连续曝光了多起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偷税案件-3。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监管新范式下,税务部门已建立起基于大数据的风险预警体系,能够精准识别研发费用数据异常-3。
“藏猫腻”的空间正在被压缩到零。
六、案件与五维模型的关联
本案中该焦煤企业的造假行为,在专知智库·高企管理成熟度评价系统自指度维度的诊断中会全面暴露。
| 稽查发现的造假点 | 对应的五维模型诊断点 | 系统如何识别风险 |
|---|---|---|
| 电费归集范围违规(用全年电费作基数分摊) | 系统自指度—科技财税合规 | 诊断“直接投入费用”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将非研发电费混入研发费用 |
| 领用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 | 系统自指度—科技财税合规 | 诊断研发领料是否真实、是否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 |
| 将未提及设备计入折旧 | 系统自指度—科技财税合规 | 诊断折旧费用归集是否准确,设备是否真正用于研发活动 |
| 设备开机记录与研发人员打卡不一致 | 系统自指度—研发项目全流程管理 | 诊断研发活动记录是否真实、研发人员与设备使用是否匹配 |
具体来说:
第一,系统自指度的“科技财税合规”指标,会逐一核验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电费是否以研发设备实际消耗为基数?材料领用是否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设备折旧是否对应立项书中的设备清单?本案中该企业将全年生产经营电费作为基数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问题,在系统自诊中会直接暴露。
第二,系统自指度的“研发项目全流程管理”指标,会核验研发活动记录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设备开机记录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是否匹配?材料领用是否与研发需求一致?本案中“设备开机了但人没打卡”的矛盾,在穿行测试式的核验中无处藏身。
第三,系统自指度的“真实性红线”机制,内置了针对研发费用归集、研发活动真实性的核验清单。一旦发现研发费用归集存在系统性造假,直接判定为L0(不合规),并出具《真实性风险预警报告》。
如果该企业每年完成一次五维自诊,这些问题本可以在稽查之前被发现和整改,而不是等到被查处后面临1,354万元的巨额处罚。
七、给企业的建议
第一,确保研发费用“直接相关”。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费用。将生产经营费用“包装”成研发费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第二,确保研发记录“真实一致”。 研发人员打卡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物料领用记录三者之间应相互印证,不能出现“设备转了人没来”的矛盾。
第三,建立研发费用内部审计机制。 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前,先做一次内部审计,模拟税务稽查的逻辑,交叉验证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四,每年一次五维自诊。 通过www.ipzhihu.com完成高企管理成熟度自诊,系统自指度维度直接对应研发费用归集的规范性,提前发现风险、提前整改。
八、总结
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是2025年税务部门打击骗享税费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件之一-3。该案少缴企业所得税796万元,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2。其核心教训可以概括为:
资料齐全不等于合规,纸面合规经不起穿透。 该企业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完整资料,看似“应有尽有”,但在交叉验证中,电费异常、材料异常、工时异常一一暴露-1。
侥幸心理是最大的风险。 企业人员最初辩称“政策理解有误”,但在铁证面前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1。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监管新范式下,任何造假行为都会被大数据精准锁定-3。
与其等到被查时“措手不及”,不如现在主动做一次“自我穿透”。
专知智库 · 高企管理成熟度评价 · 从诊断到提升的全流程赋能
自诊平台:www.ipzhihu.com
客服微信:a84400310 | 电话:028-844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