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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17〕8号)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8-12 12:08:32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17〕8号)

基本信息

  • 文号:川科政〔2017〕8号(亦作川科规〔2017〕8号)-8
  • 发文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1
  • 成文日期:2017年10月9日-1
  •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9日-
  • 当前状态已被修订(已被川科政〔2023〕10号取代)-8-21
  • 制定依据: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7〕34号-1

一、发文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7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1-7

三、鉴定范围

1. 需要鉴定的项目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1-7

2. 免于鉴定的项目

  •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7
  • 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1-7

四、鉴定部门

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1-7。税务部门协助参与-1-7

五、鉴定内容

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1-7

六、鉴定程序

1. 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1-7。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1-7

2. 组织鉴定

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1-7。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1-7。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1-7

3. 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1-7。鉴定部门应在收到鉴定材料30个有效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科技部门将鉴定意见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1-7

4. 结果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1-7

5. 后续处理

  • 鉴定结果为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企业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1-7
  • 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7

七、复核程序

1. 企业异议复核

企业对市(州)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7

2. 税务部门异议复核

税务部门对市(州)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科技厅出具复核意见-7

3. 复核结论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科技厅的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7

八、鉴定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除第1项由税务部门提交外,其他资料一式三份,由企业直接向科技部门提交-7

  1. 税务部门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7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7
  3. 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7
  5.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7
  6.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7
  7. 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7

九、核心要点总结

项目内容
适用对象四川省查账征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鉴定范围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免于鉴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已鉴定跨年度项目
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省直管县可为县级)
鉴定内容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组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
鉴定时限30个有效工作日
结果告知5个工作日
复核机构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意见)
当前状态已被川科政〔2023〕10号修订取代

十、重要说明

本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四川省科技厅2023年发布的政策解读,2017年制定的《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川科规〔2017〕8号)已被修订,形成了《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川科政〔2023〕10号-8-21。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以最新有效的实施细则为准。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8-21

  1. 明确研发项目的鉴定对象、范围、鉴定部门和鉴定内容
  2. 明确研发项目的鉴定程序、时间、复核程序和鉴定所需材料
  3. 明确鉴定机构工作经费来源、职责和专家组成(鉴定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保障)
  4. 建立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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