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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高新收入占比、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是否关联?

浏览: 发表时间:2026-10-16 13:51:13

请发行人说明高新收入占比、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是否关联?

一、回复框架与核心结论

发行人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X]%、[X]%和[X]%,均不低于60%的法定要求。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依托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公司自主研发的研发项目,并已形成对应的知识产权成果。公司已建立“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的四级映射关系,逐项编制关联性对照表,确保每一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可追溯至具体研发项目和对应知识产权。

穿透式核查下,监管的核心逻辑是沿“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产品收入”这条链逐环追问,直至证据链完整闭合。监管不再只看“有多少专利”,而是追问:这个专利对应哪个研发项目?对应哪款产品?贡献了多少收入?这个收入是否算高新收入?公司已针对上述核查要求建立完整的关联证据体系,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之间存在可量化、可验证的映射关系,不存在知识产权与主营收入无映射或映射无法量化的情形。-12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对公司高新收入占比计算过程、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执行了核查程序,核查结论支持上述判断。

二、监管规则依据

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达标及知识产权关联性论证,严格遵循以下监管规则:

规则名称核心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发行人应按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和资产摊销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设置要求,高企认定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需分别归集并编制差异调节表

三、四级映射关系的构建与说明

(一)映射逻辑概述

公司建立了“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的四级映射关系,核心逻辑如下:

研发项目(投入端)→ 知识产权(产出端)→ 高新技术产品(应用端)→ 高新收入(实现端)

这一映射关系的内在逻辑是:研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产生技术成果,技术成果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制造,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实现高新收入。研发立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产品之间应存在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应关系如下:

表: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对应关系表

研发项目名称项目周期研发投入(万元)形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号/登记号技术领域
项目A[X]年-[X]年[X]发明专利A1发明专利[X][X]
项目B[X]年-[X]年[X]发明专利B1、实用新型B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X][X]
项目C[X]年-[X]年[X]软件著作权C1软件著作权[X][X]
.....................
合计—[X]————

公司每笔超过5万元的研发支出,均关联至具体知识产权成果或技术文档,确保研发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应关系可追溯。-

(三)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的对应关系

公司核心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的对应关系如下:

表: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对应关系表

知识产权名称专利号/登记号对应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嵌入方式对产品核心性能的贡献
发明专利A1[X]产品A直接应用于产品核心模块提升产品[具体性能指标]
发明专利B1[X]产品B应用于产品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X]%,降低不良率
实用新型B2[X]产品B应用于产品结构设计改善产品[具体性能指标]
软件著作权C1[X]产品C嵌入产品控制系统实现[具体功能]
...............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必须满足技术嵌入性与价值贡献度双重标准。技术嵌入性指产品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项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价值贡献度指该知识产权对产品性能、功能或成本具有实质性贡献。公司产品通过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形成,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于产品生产,产品说明书或技术文件中明确标注了所采用的专利技术。-

(四)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收入的对应关系

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单位: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对应核心知识产权2025年度收入2024年度收入2023年度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产品A发明专利A1[X][X][X][X]%
产品B发明专利B1、实用新型B2[X][X][X][X]%
产品C软件著作权C1[X][X][X][X]%
技术性收入—[X][X][X][X]%
高新收入合计—[X][X][X][X]%
总收入—[X][X][X]100%
高新收入占比—[X]%[X]%[X]%—

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均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四、常见问询情形及应对策略

情形一:单件专利无法直接对应单一产品收入

当产品由多项专利共同支撑时,应建立“产品—专利组合”映射表,说明产品由哪些专利组合支撑,并提供专利组合的技术贡献分析,说明每项专利在组合中的作用。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复杂度较高,部分产品由多项知识产权组合支撑,已在关联性对照表中逐一说明。

情形二:知识产权布局超前于产品上市

对于围绕未来产品布局但产品尚未上市、暂无收入对应的知识产权,应说明专利布局与产品规划的关系,提供产品上市时间表、专利技术先进性说明及产品市场前景分析,证明专利布局对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公司[如适用:存在布局超前的知识产权,已在前述对照表中标注“技术储备”类型并说明产品上市计划。

情形三:知识产权与产品技术领域不一致

应说明专利与主营产品的技术关联性,如工艺改进、辅助技术、检测方法等,提供专利在产品中的应用说明及技术领域一致性分析。如技术领域确实不一致,需说明是否影响核心竞争力。

情形四: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定价公允性

对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监管会追问受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公司[如适用: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已提供转让备案证明与交易凭证,受让定价系参照评估价值或市场化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五、结论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建立“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的四级映射关系,逐项编制关联性对照表,确保每一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可追溯至具体研发项目和对应知识产权。公司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之间存在可量化、可验证的映射关系,核心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产品发挥了实质性的技术支撑作用,不存在知识产权与主营收入无映射或映射无法量化的情形。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核对报告期各期高新收入的计算过程及占比;
  2. 获取公司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核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有效期及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
  3. 获取公司研发项目台账及立项、结题文件,将研发项目与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逐项对应,核查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4. 获取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清单及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检测报告等收入佐证材料,核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由核心技术支撑;-

  5. 编制“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四级映射对照表,逐项核对映射关系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访谈公司技术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了解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贡献度;
  7. 获取公司产品说明书、技术方案文档等资料,核查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技术嵌入方式;
  8. 对于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合同、备案证明及评估报告,核查定价公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建立“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的四级映射关系,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之间存在清晰的关联性,核心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产品发挥了实质性技术支撑作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由核心技术支撑,不存在知识产权与主营收入无映射或映射无法量化的情形。

七、底稿索引

底稿编号底稿名称内容
HT-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高新收入及占比
HT-0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按产品分类的高新收入明细
HT-03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专利、软著等权属证明文件
HT-04研发项目台账各研发项目立项、执行、结题文件
HT-05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对应表逐项核对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的映射关系
HT-06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对应表逐项核对知识产权与产品的映射关系
HT-07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收入佐证材料
HT-08产品技术嵌入说明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分析
HT-09受让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及评估报告如适用,受让定价公允性核查
HT-10同行业可比公司高新收入占比对比表公开披露数据整理及对比分析

八、实操注意事项

1. “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收入”的映射关系应形成完整闭环。 穿透式核查下,监管会沿“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产品收入”这条链逐环追问,任何一环断裂都可能导致整条证据链被质疑。建议在回复中不仅展示最终的映射结论,还应展示映射关系的构建逻辑和逐项对照过程。-

2. 单件专利无法直接对应单一产品收入时的处理。 对于技术复杂度较高的产品,应建立“产品—专利组合”映射表,说明产品由哪些专利组合支撑,并提供专利组合的技术贡献分析。监管对“专利与主营收入无映射”的追问逻辑是:如果专利与主营收入无映射,研发投入就说不清产出;如果研发投入说不清产出,科创属性就站不住。-

3. 知识产权类型与审核预期的匹配。 在IPO审核中,监管会关注知识产权的类型和质量,而非单纯的数量。北交所I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通常要求不少于3项,科创板发明专利通常要求不少于7项。若公司核心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较少、过度依赖实用新型专利,或知识产权与核心支持技术关联性弱,可能引发对知识产权“含金量”的进一步问询。-

4. 高新收入的界定应严格排除非高新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必须剔除贸易、代加工等非高新收入,高新产品收入需与知识产权对应。建议在底稿中留存高新收入与开票名称的对照表,确保所申报的高新产品与企业实际开票名称一致。

5. 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的时间逻辑一致性。 核查中需严格保证立项时间、研发领料、设备使用记录在时间逻辑上保持一致,杜绝立项文件日期晚于研发费用发生日期或知识产权申请日期早于研发项目立项日期等逻辑错误。

6. 关注知识产权“突击申请”风险。 若知识产权全部为申报当年取得,可能引发核查专家对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技术积累的质疑。建议在回复中说明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展示研发活动的持续性和技术积累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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