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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相容岗位分离及审批权限明确性

浏览: 发表时间:2026-11-03 09:28:12

研发费用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相容岗位分离及审批权限明确性

发行人回复:

公司已建立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研发费用相关岗位体系,覆盖研发项目发起、工时填报与复核、研发领料申请与审批、费用报销经办与审批、财务核算与复核等关键环节。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逐项列明,不相容岗位实现分离:立项审批与项目执行分离,工时填报与复核审批分离,领料申请与审批发料分离,费用经办与审批、付款分离,会计记录与复核分离。研发费用审批权限按金额层级和费用类型分级设定,审批人不得兼任执行工作。报告期内,不存在不相容岗位由同一人担任、或以“人员精简”为由合并关键控制岗位的情形。

一、监管规则依据与核查逻辑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要求发行人“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其制度落点包括研发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岗责制度:企业需搭建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研发组织架构,细化研发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实验专员等全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及考核标准,建立岗位不相容制衡机制,实现立项、执行、审批、验收、归档等关键环节权责分离,杜绝单人全流程经办的管控漏洞。

监管追问的实质是:岗位分离是“形式分离”还是“实质制衡” 。如果同一人既发起领料又审批领料、既编制费用又审核费用、既填报工时又复核工时,则研发费用归集的关键判断点全部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制度文本上的“审批”便退化为“自己批自己”。恒达智控案直接展示了职责分工不清的后果:项目运维部主要承担非研发职能,但其15名全职研发人员(均为项目经理)及2名分管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涉及薪酬355.69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3.87%,被上交所认定为“将上述人员工资薪酬全时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足,归集不准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警示的案例则指向另一形态:发行人境内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存在同一部门常备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岗位混同、常备研发人员不固定的情形,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两案共同说明,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不是组织架构的形式问题,而是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的前置控制。

二、研发费用相关岗位设置与职责清单

公司按“业务发起—业务审核—财务核算—财务复核”的链条设置岗位,各岗位在研发费用形成过程中承担不同职能,核心职责如下:

岗位/部门研发费用相关职责在控制链条中的角色
研发项目负责人发起立项申请、编制项目预算;审核本项目组成员的工时;审批本项目研发领料申请;确认委外研发验收成果业务发起与一级审核:对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负责
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立项和预算;审批预算变更;复核工时汇总;审批研发报废材料部门级审核:对研发活动的整体规划和资源投入负责
研发人员按日填报工时(项目编号、工作内容、时长);发起研发领料申请执行与记录:不承担审批职能
技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和结项;审批重大预算变更决策审批:对项目“做不做、停不停”作出判断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岗归集研发费用并登记辅助账;审核原始凭证与项目编号的对应关系;编制研发费用相关凭证会计记录:负责将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记录-
财务部门—成本费用岗核算研发用材料、人工费用的归集与分摊;复核共用费用的分摊计算分摊计算与复核:与会计核算岗形成制衡-
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研发费用报销和付款(按金额层级);复核大额费用归集的合理性财务审批:对费用列支的合规性作出最终判断
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考勤、工资表数据;核对工时系统数据与考勤记录;审核薪酬分摊依据独立数据源与交叉验证:与研发部门的工时记录形成外部校验

三、不相容岗位分离矩阵与具体安排

公司依据岗位职责之间的制衡关系,明确以下不相容岗位分离安排,并在制度中固化为禁止性条款:

不相容岗位组合分离要求公司执行情况
立项审批 vs. 项目执行审批人不参与或不得单独决定所审批项目的执行;项目执行人不得自行批准立项立项由技术委员会集体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参与表决自身项目的立项
工时填报 vs. 工时复核/审批填报人不得复核或审批本人工时;复核人不得审批本人复核的记录研发人员填报,项目负责人复核,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级主体互不重合
研发领料申请 vs. 领料审批 vs. 发料执行申请人、审批人、仓库发料人三岗分离研发人员申请,项目负责人审批,仓库凭审批单发料,任一环节均不由同一人完成
费用经办 vs. 费用审批 vs. 付款执行经办人不得审批本人经办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同时执行付款;出纳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报销由经办人发起,项目/部门/财务逐级审批,出纳付款,授权审批岗与执行岗分离,审批人不得兼任执行工作
会计记录 vs. 会计复核编制研发费用凭证的人员不得复核本人编制的凭证会计核算岗编制,成本费用岗或财务负责人复核,凭证上编制人与复核人分离
研发数据提供 vs. 薪酬分摊依据确认研发部门提供的工时数据不得由研发部门自行确认为薪酬分摊的唯一依据,须经人力资源部门与考勤核对工时数据经人力部门与考勤记录核对后,方可提交财务用于分摊
采购请购 vs. 领料核算以邮件或口头请购替代系统领料流程、由财务凭发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做法被明确禁止研发材料须经系统领料流程,请购单须对应至具体研发项目,财务凭领料单而非仅凭发票入账

上述分离安排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任何一笔研发费用,从业务发起到最终入账,至少经过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发起者与审批者不同,编制者与复核者不同,数据提供者与依据确认者不同。

四、研发费用审批权限的明确性

公司研发费用审批权限按金额层级和费用类型两个维度设定,权限边界在《资金审批制度》和《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制度》中逐项列明,不存在“一事一议”或权限模糊的情形。

(一)按金额层级设定审批权限。 研发费用报销和付款根据单笔金额划分为不同审批层级:小额常规费用由研发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中等金额费用增加分管领导审批;大额费用和超预算支出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实务中常见的分层安排为:单笔2,000元以下由研发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副经理审批;单笔2,000元以上增加研发总监审批;超预算的研发费用,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由董事长审批。公司在回复中以审批权限表的形式列示各金额区间的审批节点,使“谁有权批、批到什么额度”一目了然。-

(二)按费用类型设定专项审批。 不同费用类型涉及的专业判断不同,审批链条相应差异化:人员薪酬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研发领料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领料单,仓库凭审批单发料,非研发人员代领须由实际使用的研发人员签字确认;委外研发付款须经研发部门确认验收、财务部门审核发票与合同一致性后,按金额层级审批;预算变更须经技术委员会或制度规定的层级审批,重大变更报总经理办公会。

五、关键红线与反面警示

红线一:以“人员精简”为由合并不相容岗位,使审批退化为“自己批自己”。 如果同一人同时负责工时填报和复核、或同时负责费用经办和审批,则制度上的“审批”不产生任何制衡效果。监管在现场检查中会穿透至凭证上的签字人,识别审批链条中各节点是否由不同主体实际担任。岗位分离的实质是判断权的分散,而非签字栏的罗列。

红线二:职责分工不清导致非研发部门人员被整体认定为研发人员。 恒达智控案中,项目运维部主要承担客户需求收集和售后维护等非研发职能,其人员却被认定为全职研发人员,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涉及355.69万元。岗位职责的界定直接决定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用——职责分工不清,费用归集便失去边界。

红线三:未设立专门研发部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岗位混同。 容诚案中,发行人境内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存在常备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岗位混同、常备研发人员不固定的情形。组织架构层面不区分研发与非研发,岗位层面的分离便无从谈起。

红线四:审批权限仅作原则性规定,未按金额和费用类型细化。 仅规定“研发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审批”而不明确“哪个负责人、多大金额、哪类费用”,在实操中会导致审批层级随意升降、大额支出由低层级审批、超预算支出未履行追加程序。审批权限的明确性,以可对照执行的权限表为标准,而非以“按公司规定审批”的概括表述为标准。

六、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核查程序:

  1. 获取研发组织架构图、岗位说明书和部门职责文件,核对研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研发人员、财务核算岗、成本费用岗、人力资源岗的职责边界和汇报关系;
  2. 获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或内控手册,核对制度是否明确列示禁止由同一人兼任的岗位组合,并与实际人员任职情况进行比对;
  3. 抽取研发费用相关的工时记录、领料单、报销单、付款凭证,核对每一笔业务链条上的填报人、复核人、审批人、执行人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识别签字重合、代签、同一人完成多环节操作的情形;
  4. 核查审批权限表,核对不同金额区间和费用类型的审批节点是否与制度规定一致,抽取大额和超预算费用核查是否由对应层级审批;
  5. 核查研发部门设置和人员归属,确认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研发部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岗位混同的情形,核对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匹配;
  6. 核查财务岗位分离:会计核算岗与出纳岗是否分离,凭证编制人与复核人是否分离,研发费用辅助账登记与复核是否由不同人员完成;
  7. 访谈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了解岗位分离的实际执行方式、人员不足时的替代安排以及审批权限的实际行使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覆盖研发费用全流程的岗位体系,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制度中明确列示;立项审批与执行、工时填报与复核、领料申请与审批发料、费用经办与审批付款、会计记录与复核等不相容岗位实现分离,不存在由同一人担任不相容岗位的情形;研发费用审批权限按金额层级和费用类型分级设定,审批人未兼任执行工作,大额和超预算费用由对应层级审批;发行人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有明确区分,不存在岗位混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与恒达智控(非研发职能人员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容诚案(研发人员岗位混同)所涉情形存在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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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摘要:本文提供IPO问询中“研发费用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相容岗位是否由同一人担任、审批权限是否明确”的完整回复范例。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立项、执行、审批、验收、归档关键环节权责分离,杜绝单人全流程经办”为规则依据,列示研发项目负责人、研发人员、技术委员会、会计核算岗、成本费用岗、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清单,并以分离矩阵明确立项审批与执行、工时填报与复核、领料申请审批发料、费用经办审批付款、会计记录复核、研发数据提供与分摊依据确认六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要求;审批权限按金额层级和费用类型分级设定,以可对照执行的权限表为明确性标准。以恒达智控“项目运维部非研发人员薪酬355.69万元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和容诚案“未设专门研发部门、研发人员岗位混同”作为职责分工不清的核心警示。


研发费用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相容岗位分离及审批权限明确性
研发费用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不相容岗位分离及审批权限明确性发行人回复:公司已建立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研发费用相关岗位体系,覆盖研发项目发起、工时填报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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