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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0-23 10:00:00

省经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作用,我厅对《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5月2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并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哲明,联系电话:87058270,电子邮箱:fwy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整合创新技术、文化、商业、社会等资源,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创造性活动,为产品、品牌、企业与产业赋能并提供新的竞争优势,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材料汇总、初审推荐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经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推荐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 500万元(山区26县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山区26县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领域相关奖项3项(山区26县1项)以上,设计产品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业态,工业设计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较高。

(六)工业设计中心独立设立两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七)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和结构科学合理,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鼓励设计人员参加全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从事工业设计人员30人(山区26县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以上。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业态,工业设计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较高。

(五)人才队伍和结构科学合理,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鼓励设计人员参加全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5人(山区26县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业设计业绩突出,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山区26县不低于3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山区26县不低于200万元)且自主设计孵化品牌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山区26县不低于600万元),年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所在县经信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共享获得),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还需提供独立设立机构的证明;

(三)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企业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工业设计中心人员名单及社保缴纳情况;

(五)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证明材料;

    (六)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清单和奖励证书等;

(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

(八)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他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县经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报所在市经信局;各市经信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核,并将申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第十一条 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并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经信厅研究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和运行监测,按要求定期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省经信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有效期内的免于复核。

第十六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复核等相关材料。 

(二)各县经信局对复核企业进行网上受理并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局;各市经信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复核,并将复核文件和被推荐企业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复核材料进行复核,确定通过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并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经信厅研究批准,发文公布通过复核名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因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七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局报省经信厅。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厅对变更、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正式文件函告市、县经信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厅将通过相关规划政策、设计赛事、展览展示、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发展的指导和管理,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信局协助省经信厅加强对本区域内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市经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原则上从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省经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省经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发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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