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2〕8号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2022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共享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质量品牌诊断、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合作交流和综合运用等服务。第四条 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发展重点和需求,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认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认定并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渠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三年进行复核,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公告。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30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项 目 | 试验检测类 | 信息服务类 |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 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
按时上报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 |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如实汇报有关情况。 |
上报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 |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
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财务状况及运营情况良好。 |
具有明确的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 |
(四)行业或地区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 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试验检测服务的经历。 | 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行业信息、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服务的经历。 |
与行业或区域内相关的机构(联盟、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 | 与行业或区域内相关的机构(联盟、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等)具有紧密合作关系。 |
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 | 具备对行业或区域相关资源的整合、推广、辐射及带动服务的能力。 |
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 每年能够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行业信息、知识产权、质量品牌建设、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服务。 |
具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良好条件和合作经历。 |
(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 |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
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5人。 | 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5人。 |
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标准和方法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的专业人员中,硕士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专业服务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
拥有一定比例的持有政府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或具备上岗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 具有一定比例的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
(六)具备提供试验验证、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 拥有固定的试验检测场地和经营服务场所。 | 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拥有温湿度控制等实验室。 |
配备符合试验检测所要求的抽样、测量、试验和分析设备(含软件)、计量标准器具等。 | 具有多源信息采集系统。 |
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数据资源。 |
具有数据处理与整合工具。 |
具有数据分析与应用工具。 |
(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 试验检测项目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 近5年承担过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工作任务。 |
近5年承担过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
近5年承担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或国家、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等。 |
近5年发布过行业(产业)相关研究报告,行业(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创新成果产业化报告。 |
近5年有已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
近5年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相关服务。 | 近5年承担过具有影响力的专利交易、质押等相关知识产权运用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