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基本信息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1-3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1
- 成文日期:2018年4月25日-1-3
- 当前状态:部分有效(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部分内容已被后续公告废止)-1-2
- 制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1-3
一、发文目的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1-。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是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使企业能够更便捷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法取代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3。
二、核心内容:优惠事项的定义与范围
1. 优惠事项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1-3。
2. 优惠事项的具体范围
- 免税收入
- 减计收入
- 加计扣除
- 加速折旧
- 所得减免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减低税率
- 税额抵免
3. 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详见本公告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1-3。《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1。
三、办理方式:从“备案制”到“备查制”的重大变革
这是本公告最核心的变革——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方式从原来的备案制改为备查制-。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3。
具体操作分三步:
第一步:自行判别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1-3。企业不再需要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备案确认。
第二步:申报享受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1-3。
第三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须在申报时报送--1-3。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核心变化对比:
| 对比维度 | 原办法(2015年第76号) | 新办法(2018年第23号) |
|---|---|---|
| 办理方式 | 备案制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事前程序 | 需报送备案表等资料 | 无须事前备案 |
| 资料管理 | 报送税务机关 | 留存企业备查 |
四、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
1. 留存备查资料的定义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1-3。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1-3:
2. 归集整理的时间要求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3-。
3. 多项优惠的处理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1-3。
4. 分支机构的处理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1-3。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1-3。
5. 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年-1-2-5。
6. 法律责任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2-3。
五、后续管理与违规处理
1. 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1-2-5。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1-5-18。
2. 特殊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5-18。
3. 违规处理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18。
-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1-5-18。
六、适用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1。
七、后续重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1-2。
八、核心要点总结
| 项目 | 内容 |
|---|---|
| 核心变革 | 从备案制改为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事前程序 | 无须事前备案,无须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申报方式 |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 |
| 资料管理 | 留存企业备查,汇算清缴后归集整理完毕 |
| 保存期限 | 自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 10年 |
| 法律责任 | 企业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 适用时间 | 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
| 当前状态 | 部分有效(附件第66项部分内容已被废止) |
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大幅降低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制度性成本,为企业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