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基本信息
一、发文目的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1-2-7。本公告重点加大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 -。
二、核心内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1-2-7。
-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1-2-3。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企业在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按100万元(100×100%)加计扣除,合计税前扣除200万元。相比此前75%的加计扣除比例(合计扣除175万元),可多扣除25万元。
三、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标准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1-2-3。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1-2-3。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1-2-3。
四、预缴申报即可享受优惠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2-7。
办理方式仍为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3:
- 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2-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1-2-3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1-2-3。
政策意义: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一般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企业在当年无法及时获得现金流支持。本公告允许企业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使企业能够更早获得税收红利,有效改善现金流。
五、其他政策口径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以下文件相关规定执行-1-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研发活动定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六、与后续政策的关系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1-2-7。后续相关政策包括: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100%加计扣除比例从制造业企业扩大至全部企业(不仅限于制造业),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本公告的核心优惠(100%加计扣除)在后续政策中得到了延续和扩展。
七、核心要点总结
| 项目 | 内容 |
|---|---|
| 适用对象 | 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 |
| 执行起始 | 2021年1月1日 |
| 加计扣除比例 | 100% (未形成无形资产) |
| 无形资产摊销 | 按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
| 享受时间 | 可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优惠 |
| 办理方式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其他政策口径 | 按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执行 |
| 当前状态 | 全文有效 |
本公告的核心贡献在于: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并允许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优惠-,大幅降低了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这一政策为后续将100%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至全部企业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