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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9-29 10:11:00

是否存在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

一、回复框架与核心结论

发行人回复:

公司已建立研发人员认定管理制度,研发人员认定以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工时占比和实际研发贡献为核心标准,严格遵循《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的情形,不存在将生产人员、行政人员、质检人员、售后人员违规划入研发人员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突击调岗、批量转岗、临时招募等方式虚增研发人员数量的情形。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对研发人员认定标准、人员名单、工时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工资发放、研发项目参与记录等执行了穿行测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核查程序,核查结论支持上述判断。

本回复从监管规则→认定标准→核查维度→案例警示→内控措施→核查程序六个层面逐项展开。

二、监管规则依据

1. 核心监管规则

公司研发人员认定严格遵循以下监管规则:

规则名称核心要求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非全时研发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对于在研发部门与生产等其他部门之间调岗的人员,不能仅以期末为研发部门员工直接认定为研发人员,应根据当期研发工时占比来认定-

2. 监管关注的重点异常情形

根据9号指引,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异常情形:研发人员数量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活动不匹配-。

三、研发人员认定标准与边界

1. 公司研发人员认定标准

公司研发人员认定以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时占比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认定维度具体标准
工作性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或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及直接技术服务
工时占比非全时研发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不低于50%
岗位职责岗位职责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
聘用形式原则上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实际贡献对研发项目有实际贡献,参与在研项目并形成研发成果

2. 研发人员的范围界定

公司研发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3。

公司不存在将以下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

  • 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
  • 主要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操作人员;
  • 主要从事质量检验的质检人员;
  • 主要从事售后维护的售后人员;
  • 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政管理人员;
  • 劳务派遣人员。

3. 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处理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公司按以下标准处理:

研发工时占比认定状态薪酬分摊方式
≥50%可认定为研发人员按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摊
<50%原则上不认定为研发人员薪酬不纳入研发费用核算

非全时研发人员的认定主要从其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时占比判断,而不取决于其工作关系所属部门、期末是否从事研发活动等因素-。

四、核查维度与证据链

1. 人员四流一致核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研发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工资发放“四流一致” 核查。核查结果:公司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个税申报单位、工资发放单位均为公司,不存在由关联方或第三方代缴、代发的情形。

2. 工时记录与工作记录交叉验证

公司研发工时管理系统支持每日填报、项目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与考勤打卡记录、实验记录、中试生产记录形成交叉验证。保荐机构抽查工时记录,核对与考勤打卡、实验记录、研发会议纪要的一致性,验证工时填报的准确性。

3. 研发项目参与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研发项目过程性资料(立项报告、进展报告、结项报告、实验记录),核查相关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关注研发人员的岗位、专业、职称、受教育程度、入职年限以及工作履历等情况,结合具体研发项目工作内容,核查研发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了研发工作,其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与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匹配-1。

4. 生产、质检、售后人员排除核查

保荐机构抽查生产、质检、售后部门人员名单,核对其是否被计入研发人员;抽查全时研发人员是否从事非研发(如生产、销售)相关工作,全时研发人员薪酬是否包含销售提成等非研发贡献因素;检查非全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是否具有充分依据,工作记录资料涉及的相关时间是否与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匹配-1。

5. 调岗人员专项核查

对于报告期内从非研发部门调入研发部门的人员,保荐机构核查转岗审批程序、转岗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与研发工作的匹配性、转岗后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记录。公司不存在申报前突击将生产、质检、仓管人员“划转”到研发部门的情形-。

五、监管案例警示

案例一:国宏工具——15人非研发部门人员被认定为研发人员。 上交所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有15人属于非研发部门且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活动,2人未与发行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上述17人不属于研发人员。发行人将兼职参与研发的员工相关薪酬、同时用于研发及生产的设备折旧、研发过程中形成对外销售产品的领料费用均计入了研发投入,累计多计研发投入727.84万元。扣除相关数据后,发行人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上交所对国宏工具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10。

案例二:科利德——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岗位。 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科利德子公司与13名员工于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研发相关岗位,但上述人员前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技术员、安环工程师等非研发岗位。2022年末,科利德在OA系统中将15名员工所属部门由非研发部门调整到研发中心;最近3年,33名专职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工作,但公司研发人员认定以及薪酬核算的主要依据资料显示其全时从事研发活动-11。

案例三:退休返聘人员认定依据不足。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发行人认定的研发人员中,一名人员为退休返聘的技术顾问,发行人未对其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动纪律要求进行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的其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前后矛盾;另一名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

案例启示: 监管对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的核查已从“名单审阅”转向“穿透验证”。虚增研发人员是IPO审核中“研发注水”的第一大手法,包括研发人员认定模糊、将非研发部门员工计入研发人员、兼职人员工时未合理分配、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岗位等-11。

六、内部控制措施

  1. 制度保障。 制定《研发人员认定与管理制度》,明确研发人员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工时占比计算规则和审批权限。
  2. 工时系统管控。 研发人员每日在工时系统中填报工时,项目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与考勤打卡记录交叉验证,按月关闭不可后补。
  3. 人员四流一致核查。 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对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工资发放进行“四流一致”专项核查。
  4. 非全时人员专项管理。 对非全时研发人员建立专项台账,按月度统计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及时调整认定状态。
  5. 调岗审批管控。 研发人员从非研发部门转入或转出的,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提供转岗人员研发能力证明及转岗后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记录。严禁申报前突击调岗。
  6. 季度自查。 每季度核查研发人员名单与工时记录、项目参与记录的一致性,检查是否存在人员批量转岗、突击认定等异常情形。

七、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核查程序:

  1. 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及员工花名册,核对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专业及教育背景、部门分布、研发项目分布、新增及减少情况;
  2. 获取研发人员劳动合同,核对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岗位、薪酬约定与社保缴纳单位、个税申报单位、工资发放单位的一致性,执行“四流一致”核查;
  3. 获取研发人员工时记录,检查工时记录是否经过审批,与考勤打卡记录、实验记录、中试生产记录进行交叉验证;
  4. 获取研发项目过程性资料(立项报告、进展报告、结项报告、实验记录),核查相关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关注研发人员的岗位、专业、职称、受教育程度、入职年限以及工作履历等情况,核查研发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了研发工作,其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与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匹配;
  5. 抽查生产、质检、售后部门人员名单,核对其是否被计入研发人员;检查全时研发人员是否从事非研发(如生产、销售)相关工作,全时研发人员薪酬是否包含销售提成等非研发贡献因素;
  6. 获取非全时研发人员工时占比统计表,核对研发工时占比是否不低于50%,检查薪酬分摊计算过程及依据;
  7. 查阅人员调岗审批记录,核实调岗人员的研发能力证明及转岗后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申报前突击调岗的情形;
  8. 访谈研发负责人、人力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工时管理及执行情况;
  9. 获取工时系统操作日志,检查是否存在事后集中补编、批量导入等异常操作痕迹;
  10.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占比、学历结构等公开信息,分析合理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的相关要求,研发人员认定以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时占比为核心标准,不存在将生产人员、行政人员、质检人员、售后人员违规划入研发人员的情形,不存在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突击调岗、批量转岗、临时招募等方式虚增研发人员数量的情形。研发人员认定依据充分、边界清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八、合规结论

公司研发人员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研发人员认定以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工时占比和实际研发贡献为核心标准,生产人员、行政人员、质检人员、售后人员均不计入研发人员,边界清晰、依据充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突击调岗、批量转岗等方式虚增研发人员的情形。

九、专知智库企检支持

专知智库(成都专知利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高企税务稽查风险企检,可帮助企业提前排查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风险:

  • 容度水位检测:判断研发人员占比、非全时研发人员工时占比、人员四流一致率、调岗人员占比等指标距离风险红线的距离,评定绿色安全、黄色关注、橙色预警、红色危险四个水位;
  • 五维模型诊断:针对“成长与意义”维度,专项排查科技人员四维交叉验证(劳动合同、社保、个税、工资发放),精准识别人员认定不实、工时记录缺失、调岗依据不足、劳务派遣违规认定等风险类型;
  • 15天举证预演:模拟问询回复和现场督导流程,准备研发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时台账、调岗审批记录、岗位职责说明、项目参与记录等备查资料。

FAQ:研发人员挂名、虚增人员或凑人数常见问题

Q1:监管如何认定研发人员是否存在挂名或虚增?

监管通过“四流一致”核查(劳动合同、社保、个税、工资发放)验证人员真实性,通过工时记录与考勤打卡、实验记录的交叉验证确认实际参与研发活动,通过专业背景与研发项目的匹配性分析判断人员认定是否合理。

Q2: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人员能否认定为研发人员?

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实务中,多数企业选择将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人员不认定为研发人员。

Q3: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增?

会。科利德案中,发行人与13名员工于申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研发相关岗位,但前份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技术员、安环工程师等非研发岗位,被上交所认定为违规。企业须确保研发人员认定基于实际工作内容,不可通过申报后集中调整合同岗位来虚增研发人员。

Q4:生产人员能否计入研发人员?

原则上不计入。国宏工具案中,15人属于非研发部门且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被认定为不属于研发人员。企业须确保研发人员认定以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为核心标准,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的工时不得计入研发工时。

Q5: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认定为研发人员?

须审慎认定。应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等审慎论证。若退休返聘人员未按协议约定接受考勤管理、研发资料记载内容前后矛盾,认定依据不充分。

Q6:劳务派遣人员能否认定为研发人员?

原则上不能。9号指引明确,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若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须结合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

Q7: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大幅增长,如何解释?

须说明增长原因:若因研发项目数量增加、研发投入增长所致,须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工时记录、招聘记录等佐证;若主要来自调岗,须说明调岗审批程序、调岗人员研发能力及转岗后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不能仅以期末为研发部门员工直接认定为研发人员。

Q8:如何证明不存在“凑人数”满足科创属性指标的情形?

须说明研发人员数量与研发项目数量、研发投入规模、研发成果的匹配性;提供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项目参与记录、实验记录等佐证;说明研发人员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披露扣除存疑人员后是否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

Q9:现场督导如何发现研发人员虚增?

现场督导通过查看研发场地、访谈研发人员、调阅原始凭证、核对系统数据、追踪领料记录等方式,核查研发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活动。督导组会穿透至系统底层操作数据,核查是否存在事后集中补编的痕迹。

Q10:专知智库企检如何帮助企业排查研发人员虚增风险?

专知智库企检通过容度水位检测判断研发人员占比、工时占比等指标距离风险红线的距离,通过五维模型诊断中的“成长与意义”维度排查科技人员四维交叉验证,通过15天举证预演提前准备人员名单、工时台账、调岗审批记录等备查资料。核心价值是帮助企业从“能不能过”转向“能不能扛”——即使被抽中也能经得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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